第六條 申請設立期貨公司,除應當符合《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十六條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期貨從業人員資格的人員不少于15 人;
(二)具備任職資格的高級管理人員不少于3 人。
第七條 持有5%以上股權的股東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實收資本和凈資產均不低于人民幣3000 萬元;
(二)凈資產不低于實收資本的50%,或有負債低于凈資產的50%,不存在對財務狀況產生重大不確定影響的其他風險;
(三)沒有較大數額的到期未清償債務;
(四)近3 年未因重大違法違規行為受到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處罰;
(五)未因涉嫌重大違法違規正在被有權機關立案調查或者采取強制措施;
(六)近3 年作為公司(含金融機構)的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未有濫用股東權利、逃避股東義務等不誠信行為;
(七)不存在中國證監會根據審慎監管原則認定的其他不適合持有期貨公司股權的情形。
第八條 持有期貨公司5%以上股權的個人股東應當符合本辦法第七條第(三)項至第(七)項規定的條件,且其個人金融資產不低于人民幣3000 萬元。
第九條 持有期貨公司5%以上股權的境外股東,除應當符合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依其所在國家或者地區法律設立、合法存續的金融機構;
(二)近3 年各項財務指標及監管指標符合所在國家或者地區法律的規定和監管機構的要求;
(三)所在國家或者地區具有完善的期貨法律和監督管理制度,其期貨監管機構已與中國證監會簽訂監管合作備忘錄,并保持有效的監管合作關系;
(四)期貨公司外資持股比例或者擁有的權益比例,累計(包括直接持有和間接持有)不得超過我國期貨業對外或者對我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地區開放所作的承諾。
境外股東應當以可自由兌換貨幣或者合法取得的人民幣出資。
第十條 期貨公司有關聯關系的股東持股比例合計達到5%的,持股比例最高的股東應當符合本辦法第七條至第九條規定的條件。
第十一條 申請設立期貨公司,應當向中國證監會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一)申請書;
(二)公司章程草案;
(三)經營計劃;
(四)發起人名單及其審計報告或者個人金融資產證明;
(五)擬任用高級管理人員和從業人員名單、簡歷和相關資格證明;
(六)擬訂的期貨業務制度、內部控制制度和風險管理制度文本;
(七)場地、設備、資金證明文件;
(八)律師事務所出具的法律意見書;
(九)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申請材料。
第十二條 外資持有股權的期貨公司,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向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并向外匯管理部門申請辦理外匯登記、資本金賬戶開立以及有關資金結購匯手續。
第十三條 按照本辦法設立的期貨公司,可以依法從事商品期貨經紀業務;從事金融期貨經紀、境外期貨經紀、期貨投資咨詢的,應當取得相應業務資格。從事資產管理業務的,應當依法登記備案。
期貨公司經批準可以從事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業務。
第十四條 期貨公司申請金融期貨經紀業務資格,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申請日前2 個月風險監管指標持續符合規定標準;
(二)具有健全的公司治理、風險管理制度和內部控制制度,并有效執行;
(三)符合中國證監會期貨保證金安全存管監控的規定;
(四)業務設施和技術系統符合相關技術規范且運行狀況良好;
(五)高級管理人員近2 年內未受到刑事處罰,未因違法違規經營受到行政處罰,無不良信用記錄,且不存在因涉嫌違法違規經營正在被有權機關調查的情形;
(六)不存在被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采取《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五十六條第二款、第五十七條規定的監管措施的情形;
(七)不存在因涉嫌違法違規正在被有權機關立案調查的情形;
(八)近2 年內未因違法違規行為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行政處罰。但期貨公司控股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變更,高級管理人員變更比例超過50%,對出現上述情形負有責任的高級管理人員和業務負責人已不在公司任職,且已整改完成并經期貨公司住所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驗收合格的,可不受此限制;
(九)控股股東凈資產或者個人金融資產不低于人民幣3000 萬元;
(十)中國證監會根據審慎監管原則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五條 期貨公司申請金融期貨經紀業務資格,應當向中國證監會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一)申請書;
(二)加蓋公司公章的營業執照和業務許可證復印件;
(三)股東會或者董事會決議文件;
(四)申請日前2 個月風險監管報表;
(五)公司治理、風險管理制度和內部控制制度執行情況報告;
(六)業務設施和技術系統運行情況報告;
(七)控股股東經具有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最近一期財務報告或者個人金融資產證明;
(八)律師事務所出具的法律意見書;
(九)若存在本辦法第十四條第(八)項規定的情形的,還應提供期貨公司住所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出具的整改驗收合格意見書;
(十)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申請材料。
第十六條 期貨公司申請境外期貨經紀、期貨投資咨詢以及經批準的其他業務的條件,由中國證監會另行規定。
第十七條 期貨公司變更股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經中國證監會批準:
(一)變更控股股東、第一大股東;
(二)單個股東或者有關聯關系的股東持股比例增加到100%;
(三)單個股東的持股比例或者有關聯關系的股東合計持股比例增加到5%以上,且涉及境外股東的。
除前款規定情形外,期貨公司單個股東的持股比例或者有關聯關系的股東合計持股比例增加到5%以上,應當經期貨公司住所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批準。
第十八條 期貨公司變更股權有本辦法第十七條所列情形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擬變更的股權不存在被查封、凍結等情形;
(二)期貨公司與股東之間不存在交叉持股的情形,期貨公司不存在為股權受讓方提供任何形式財務支持的情形;
(三)涉及的股東符合本辦法第七條至第十條規定的條件。
第十九條 期貨公司變更股權,有本辦法第十七條所列情形的,應當提交下列相關申請材料:
(一)申請書;
(二)關于變更股權的決議文件;
(三)股權轉讓或者變更出資合同,以及有限責任公司其他股東放棄優先購買權的承諾書;
(四)所涉及股東的基本情況報告、變更后期貨公司股東股權背景情況圖以及期貨公司關于變更后股東是否存在關聯關系、期貨公司是否為股權受讓方提供任何形式財務支持的情況說明;
(五)所涉及股東的股東會、董事會或者其他決策機構做出的相關決議;
(六)所涉及股東的審計報告或者個人金融資產證明;
(七)律師事務所出具的法律意見書;
(八)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材料。
期貨公司單個境外股東的持股比例或者有關聯關系的境外股東合計持股比例增加到5%以上的,還應當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一)境外股東的章程、營業執照或者注冊證書和相關業務資格證書復印件;
(二)境外股東所在國家或者地區的相關監管機構或者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境外機構出具的關于其符合本辦法第七條第(四)項、第(五)項與第九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條件的說明函。
期貨公司發生本辦法第十七條規定情形以外的股權變更,應當自完成工商變更登記手續之日起5 個工作日內向公司住所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報備下列書面材料:
(一)變更持有5%以下股權股東情況報告;
(二)股權受讓方相關背景材料;
(三)股權背景情況圖;
(四)股權變更相關文件;
(五)公司章程、準予變更登記文件、營業執照復印件;
(六)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