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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業的不同法律形態

        陳惜柔 分類:工商注冊 地區:汕頭市 瀏覽 5404 次 2016-12-05
        企業的不同法律形態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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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伙企業,獨資企業,一人公司,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等
          一人公司是指個體工商戶嗎
          2016-12-05
          不是
          2016-12-05
          一人公司是指:獨資有限公司
          2016-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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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人數上限200人,注冊資金不少于3W) 2,股份制有限責任公司(無股東人數上限,注冊資金不少于500W) 3,合伙企業(兩人以上的合資企業,可以是中外合資,也可以是中中合資) 4,個人獨立企業(民營企業,私人企業。特點只有一個人投資,規模通常比較小。注冊資金不少于10W) 5,國有獨資企業(政府部門掌管的金融企業,在中國規模十分龐大) 6,外資企業(國外投資者的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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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按照財產的組織形式和所承擔的法律責任不同,企業的法律形式有三種選擇:獨資企業、合伙企業和公司制企業。前兩種屬于自然人企業,出資者承擔無限責任;后者屬于法人企業,出資者承擔有限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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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獨資企業(sole proprietorship),是由一個自然人投資并興辦的企業。特點如下:1、投資者僅為一個自然人;2、業主對企業事務有完全的控制支配權,其作出關于企業的決定時不必征求別人的意見,完全依自己的意志進行活動,所獲利潤歸他一人所有;3、從稅收方面來說,獨資業主一般負稅較少,其交稅為個人所得稅;4、獨資企業不取得法人資格,投資人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5、由于企業的存在與業主個人的民事人格不可分割,企業隨業主的去世而結束。 合伙企業,包括普通合伙企業,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和有限合伙企業三種。普通合伙是指由二人以上按照合伙協議共同投資、共同經營、共享權益、共負盈虧的企業。特點如下:1、由兩個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共同合作組建;2、全體合伙人共同經營;3、企業賴以存在的法律基礎是合伙協議;4、國家強制性要求較少;5、合伙人對企業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6、法律上無注冊資本的要求;7、普通合伙企業雖然可以經債權人提起以破產方式了結業務進行清算,但法律并不免除合伙人的無限連帶責任。 公司企業,是指以營利為目的,由一個股東單獨投資組建或者特定人數股東聯合投資組建,股東以其投資額為限對公司負責,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外承擔民事責任的企業法人。特點如下:1、公司具備法人資格,是獨立的商事主體;2、股東人數符合法律規定;3、股東對公司債務不承擔個人責任;4、法律對公司有最低資本金的要求;5、公司設立、運營的基本準則是公司章程;6、公司利潤的分配原則是依據股東出資比例進行分配,如果公司章程沒有做出另外的規定的話;7、公司企業是獨立的納稅主體,也具有破產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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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責任公司 外資企業 中外合資企業 中外合作企業 鄉鎮企業 股份合作制企業 合伙企業 個人獨資企業 個體工商戶企業 農村承包經營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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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企業法律企業形式及其法律依據 一、國有企業:是指企業全部資產歸國家所有,并按《中 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規定登記注冊的非公司制的經濟組織。不包括有限責任公司中的國有獨資公司。 二、集體企業:是指企業資產歸集體所有,并按《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規定登記注冊的經濟組織。 三、私營企業:是指由自然人投資設立或由自然人控股,以雇傭勞動為基礎的營利性經濟組織。包括私營有限責任公司、私營股份有限公司、合伙企業和獨資企業。(從2000年 1月1日起,合伙企業和獨資企業改征個人所得稅,不再征收企業所得稅)。 四、聯營企業:是指兩個及兩個以上相同或不同所有制性 質的企業法人或事業單位法人,按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則,共同投資組成的經濟組織。 五、有限責任公司:是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 登記管理條例》規定登記注冊,由兩個以上,五十個以下的股 東共同出資,每個股東以其所認繳的出資額對公司承擔有限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其債務承擔責任的經濟組織。包括國有獨資公司以及其他有限責任公司。 六、股份有限公司:是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 管理條例》規定登記注冊,其全部注冊資本由等額股份構成并通過發行股票籌集資本,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對公司承擔有限 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其債務承擔責任的經濟組織。 七、股份合作企業:是指以合作制為基礎,由企業職工共同出資入股,吸收一定比例的社會資產投資組建,實行自主經營,自負盈虧,共同勞動,民主管理,按勞分配與按股分紅相結合的一種集體經濟組織。 八、有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其他組織:是指經國家有關部門批準, 依法注冊、登記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 法律形態是指企業在法律上的表現形式,它依據不同的劃分標準可以劃分為不同的種類。 如根據所有制可分為全民所有制企業、集體所有制企業、私營企業、外資企業; 根據組織形式可以分為:公司企業、合伙企業、個人獨資企業; 大學生創業可采用的企業法律形態分析 大學生自主創立企業的成功率非常低,而大學生自主創業要成功首要的考慮因素就是選擇合適的企業形態。 (一)個人獨資企業 依據我國個人獨資企業法規定,個人獨資企業設立沒有最低注冊資本金的要求,而且設立條件及程序較之其他形態要更為簡單。絕大多數剛畢業的大學生都是“身無分文”,“巧婦難為無米之炊”,因此從這方面來說對大學生創業者而言,個人獨資企業是個不錯的選擇。而且獨資企業只須以投資人為主體繳納個人所得稅,無需企業納稅,從另一方面減輕了創業者的經濟負擔。 但是,個人獨資企業其投資人對外承擔無限責任即當個人獨資企業的財產不足以清償其所欠債務時,投資人必須以個人的其他財產承擔無限清償責任。對于剛步入社會、沒有自己積蓄的大學生,需要很大的勇氣來承擔這樣的風險。而且因大學生創業者剛入社會缺乏人際關系以及資金儲備,在企業進行過程中往往會因信用不足、信息不對稱而面臨著籌集資金的難關,可能會阻礙企業的發展壯大。 因為資金問題而使企業半途“夭折”或者無法啟動是大學生創業失敗的首要因素,因此,有創業想法的畢業生要在將想法付諸行動前慎重的思考如何對待這個可能遇到的資金風險。風險是人們日常生活中經常遇到的,大學生創業過程中也不例外,因此要做好承受創業失敗所要面臨的來自家庭、社會的各種壓力的心理準備。 (二)合伙企業 與其他人合伙共同創業是很多大學生創業者經常采取的方式。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的規定新合伙企業法規定:“合伙企業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國家有關稅收規定,由合伙人分別繳納所得稅。”這一規定避免了重復納稅,有利于合伙人更好的開辦企業。在投資方式上,大學生沒有雄厚的物質基礎,資金有限,唯有利用專利、專業技術或高新技術成果等無形資產進行投資,而新合伙法的規定為這類大學生提供了舞臺。合伙人的出資方式比較靈活,除貨幣、實物、知識產權等一些常見的出資方式外,經全體合伙人協商一致,普通合伙人可以拿自己的勞務作為出資方式,具體評估方法由全體合伙人協商一致確定。而且和個人獨資企業一樣,合伙企業也無最低注冊資本金的限制。 由于合伙企業是典型的合作企業,很多大學生創業者在創業時會尋找創業合作伙伴尤其是與自己志同道合的同學一起創業就更顯得順理成章,但是大學生人生經驗不足、常感情用事,對于企業中出現的經營方向、用人問題財務問題大都以忍讓、和解的方式處理,而忽視了必備的契約簽訂和嚴格的約束制度,從而使得合伙人之間產生問題,關系也較難處理。而且大學生正值盛年,在創業中容易出現自以為是、剛愎自用的問題。現實社會中我們也不難聽到、見到一些親戚朋友合伙創業而后反目成仇、企業倒閉的事件,對于我們大學生創業者而言是個警示。 而且根據合伙企業法的規定,普通合伙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這也大大加大了普通合伙人的個人責任和承擔風險的責任,因此大學生創業者要具備堅韌的心理素質。 (三)公司 與有限責任公司相比,股份有限公司無論是從注冊資本還是設立的條件、程序都比有限責任公司要嚴格的多,所以在實踐中,大學生創業時更多考慮的公司形態是有限責任公司。 在我國公司法中,不論是有限責任公司還是股份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承擔的都是有限責任。這樣投資者的責任就大大減輕了,投資的風險減少。在舊公司法的規定下,如果要設立有限責任公司至少需要10萬元的注冊資本才可以開設科技開發咨詢類的企業,商品零售型企業需要30萬,而商品批發和生產型企業則至少需要50萬的注冊資本,給投資人設立公司增加了資金難度。而新的公司法則將有限責任公司的最低注冊資本統一規定為3萬元,同時 規定允許分期繳付注冊資本,大大降低了設立公司的難度,對于目前處于“我國的資本市場落后,創業投資處于起步階段,二級市場尚在醞釀之中,融資相當困難”境況中的大學生創業者來說相當于雪中送炭。 新公司法還增加了一人有限公司的內容,對于有一些資金想獨立創業而又怕承擔無限責任的大學生創業者而言,一人有限公司是一個最佳選擇。但是同時一人有限公司的一些規定又相當嚴格,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最少是10萬元,且要求一次性付清。新的公司法還規定: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股東自己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這樣能保護公司債權人的利益,避免投資人濫用公司法人的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責任。 (四)比較以上三種形態的啟示 相對于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而言,公司的設立條件和程序要嚴格得多。雖然新的公司法已經降低了注冊資本的要求,但是仍然讓許多缺乏資金的大學生創業者望而卻步。而且公司除要繳納企業所得稅之外,作為公司的股東還要繳納個人所得稅,相比較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來說,稅收負擔要重很多。還有相當一部分的大學生之所以要自主創業而不是選擇去企業就業是不想受別人的指揮而要自己做自己的主,而在有限責任公司中股東對自己的出資和公司的財產并不享有絕對控制權,由公司統一進行管理和使用,這會讓很多希望自己做主的大學生創業者覺得仍是在給別人打工而不能自己獨立做主從而失去了當初想自己創業的激情與興致。 剛出校門的大學生一般缺少資金支持再加上缺乏社會經驗,因此要考慮到他們的責任與風險的承受力。綜合這兩個方面因素的考慮,我個人認為合伙企業是大學生創業者們的最佳選擇。 創業者可以選擇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合伙和個人 獨資等企業形式。股份有限公司由于注冊資本要求較高,且需經省級政府的批準,不為 一般的創業者所采用。合伙和個人獨資因創業者須承擔無限責任,選擇這兩種企業形式 的也相對較少。有限責任公司是絕大多數創業者所樂于采用的組織形式。 項目 有限責任公司 合伙企業 個人獨資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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