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資企業(sole proprietorship),是由一個自然人投資并興辦的企業。特點如下:1、投資者僅為一個自然人;2、業主對企業事務有完全的控制支配權,其作出關于企業的決定時不必征求別人的意見,完全依自己的意志進行活動,所獲利潤歸他一人所有;3、從稅收方面來說,獨資業主一般負稅較少,其交稅為個人所得稅;4、獨資企業不取得法人資格,投資人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5、由于企業的存在與業主個人的民事人格不可分割,企業隨業主的去世而結束。
合伙企業,包括普通合伙企業,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和有限合伙企業三種。普通合伙是指由二人以上按照合伙協議共同投資、共同經營、共享權益、共負盈虧的企業。特點如下:1、由兩個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共同合作組建;2、全體合伙人共同經營;3、企業賴以存在的法律基礎是合伙協議;4、國家強制性要求較少;5、合伙人對企業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6、法律上無注冊資本的要求;7、普通合伙企業雖然可以經債權人提起以破產方式了結業務進行清算,但法律并不免除合伙人的無限連帶責任。
公司企業,是指以營利為目的,由一個股東單獨投資組建或者特定人數股東聯合投資組建,股東以其投資額為限對公司負責,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外承擔民事責任的企業法人。特點如下:1、公司具備法人資格,是獨立的商事主體;2、股東人數符合法律規定;3、股東對公司債務不承擔個人責任;4、法律對公司有最低資本金的要求;5、公司設立、運營的基本準則是公司章程;6、公司利潤的分配原則是依據股東出資比例進行分配,如果公司章程沒有做出另外的規定的話;7、公司企業是獨立的納稅主體,也具有破產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