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專業代理機構監管規定》
第一節 機構設立
第五條 除中國保監會另有規定外,保險專業代理機構應當采取下列組織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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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設立保險專業代理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ㄒ唬┕蓶|、發起人信譽良好,最近3年無重大違法記錄;
?。ǘ┳再Y本達到《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和本規定的最低限額;
?。ㄈ┕菊鲁谭嫌嘘P規定;
?。ㄋ模┒麻L、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符合本規定的任職資格條件;
?。ㄎ澹┚邆浣∪慕M織機構和管理制度;
?。┯信c業務規模相適應的固定住所;
(七)有與開展業務相適應的業務、財務等計算機軟硬件設施;
?。ò耍┓?、行政法規和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七條 設立保險專業代理公司,其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人民幣5000萬元,中國保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保險專業代理公司的注冊資本必須為實繳貨幣資本。
第八條 依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能投資企業的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成為保險專業代理公司的發起人或者股東。
保險公司員工投資保險專業代理公司的,應當書面告知所在保險公司;保險公司、保險中介機構的董事或者高級管理人員投資保險專業代理公司的,應當根據《公司法》有關規定取得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的同意。
第九條 保險專業代理機構的名稱中應當包含“保險代理”或者“保險銷售”字樣,且字號不得與現有的保險中介機構相同,中國保監會另有規定除外。
第十條 申請設立保險專業代理公司,全體股東或者全體發起人應當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向中國保監會辦理申請事宜。
第十一條 保險專業代理公司分支機構包括分公司、營業部。保險專業代理公司設立分支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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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ǘ┳再Y本達到本規定的要求;
?。ㄈ┈F有機構運轉正常,且最近1年內無重大違法行為;
?。ㄋ模M任主要負責人符合本規定的任職資格條件;
?。ㄎ澹M設分支機構具備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和與經營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
第十二條 中國保監會收到保險專業代理公司設立申請后,可以對申請人進行風險提示,就申請設立事宜進行談話,詢問、了解擬設公司的市場發展戰略、業務發展計劃、內控制度建設、人員結構等有關事項。
中國保監會可以根據實際需要組織現場驗收。
第十三條 中國保監會依法批準設立保險專業代理公司的,應當向申請人頒發許可證。
申請人收到許可證后,方可開展保險代理業務。
第十四條 保險專業代理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事項發生之日起5日內,書面報告中國保監會:
?。ㄒ唬┳兏Q或者分支機構名稱;
?。ǘ┳兏∷蛘叻种C構營業場所;
?。ㄈ┌l起人、主要股東變更姓名或者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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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ㄎ澹┳兏再Y本;
?。┕蓹嘟Y構重大變更;
?。ㄆ撸┳兏M織形式;
(八)分立、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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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設立、撤銷分支機構。
第十五條 保險專業代理公司變更事項涉及許可證記載內容的,應當交回原許可證,領取新許可證,并按照《保險許可證管理辦法》有關規定進行公告。
第十六條 保險專業代理公司許可證的有效期為3年,保險專業代理公司應當在有效期屆滿30日前,向中國保監會申請延續。
保險專業代理公司申請延續許可證有效期的,中國保監會在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前對保險專業代理公司前3年的經營情況進行全面審查和綜合評價,并作出是否批準延續許可證有效期的決定。決定不予延續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保險專業代理公司應當自收到決定之日起10日內向中國保監會繳回原證;準予延續有效期的,應當領取新許可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