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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注冊的時候,執事是什么?

        黃鋮驍 分類:工商注冊 地區:洛陽市 瀏覽 9595 次 2017-02-15
        別人注冊公司,將我寫成公司執事,這個東西具體是什么?有法律效力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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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你所說的應該是監事吧?企業注冊里面沒有執事這個選項,或許你說的是公司的執行董事。 以下是監事的職責跟所需負的法律責任: 公司法》   第十六條規定:   (1)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會或者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公司章程對投資或者擔保的總額及單項投資或者擔保的數額有限額規定的,不得超過規定的限額。  ?。?)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   (3)前款規定的股東或者受前款規定的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不得參加前款規定事項的表決。該項表決由出席會議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   如果他的朋友是有限公司法人的話,不管他是不是這個公司的實際控股人,公司為他提供擔保是需要通過股東會決議通過的。   所以說,如果被擔保人無力償還債務的話,負責補充責任的是這個有限公司,而不是你親戚的朋友。如果這個公司也無力償債的話,債權人提起訴訟,則會進入公司破產程序。   你的親戚以及他的朋友都不用負直接的償債責任,但是如果公司真的破產,會對他們的聲譽產生影響。   比如說,《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條規定不得擔任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其中一種情況是:   擔任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的董事或者廠長、經理,對該公司、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三年;
          這個東西日后能更改嗎?
          2017-02-15
          這個東西日后能更改嗎?
          2017-02-15
          4 很給力 1 不給力
        • 企業注冊里面沒有執事這個選項,或許你說的是公司的執行董事。 公司法規定很明確,如下:監事會、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董事會不履行本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五)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六)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七)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這個日后可以更改嗎?
          2017-02-15
          0 很給力 0 不給力
        • 公司法》   第十六條規定:  ?。?)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會或者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公司章程對投資或者擔保的總額及單項投資或者擔保的數額有限額規定的,不得超過規定的限額。   (2)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  ?。?)前款規定的股東或者受前款規定的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不得參加前款規定事項的表決。該項表決由出席會議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   如果他的朋友是有限公司法人的話,不管他是不是這個公司的實際控股人,公司為他提供擔保是需要通過股東會決議通過的。   所以說,如果被擔保人無力償還債務的話,負責補充責任的是這個有限公司,而不是你親戚的朋友。如果這個公司也無力償債的話,債權人提起訴訟,則會進入公司破產程序。   你的親戚以及他的朋友都不用負直接的償債責任,但是如果公司真的破產,會對他們的聲譽產生影響。   比如說,《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條規定不得擔任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其中一種情況是:   擔任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的董事或者廠長、經理,對該公司、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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