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改增的影響:
一、對產品定價的影響
稅負是保險產品定價的重要考慮因素之一,在現行營業稅體制下,保險產品定價中考慮了營業稅因素。改征增值稅后企業稅負情況有所變化,對企業利潤產生一定影響,保險企業需調整產品定價機制來保持產品利潤率的穩定。
二、對渠道管理的影響
首先,“營改增”后保險企業收取的價款所含流轉稅由價內稅變為價外稅,核算上入賬的保費收入金額可能出現下降。目前,對渠道手續費的監管要求是按照營業稅制下的含稅保費收入為基數計算,“營改增”后對手續費計算基數的監管要求存在不確定性;若以不含增值稅的保費收入計算手續費,保險公司和保險代理中介需要就手續費支付比例進一步協商確定。
其次,一般計稅方法下,保險企業將更加傾向與具備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的保險經紀和代理機構合作,減少向小規模納稅人(包括個人)支付手續費金額,保證更多的進項稅抵扣以降低稅收成本。這將影響保險企業對保險中介的選擇及合作。
再次,目前保險企業與保險代理經紀機構合作開展的一些總對總業務,實行總對總的結算和開具發票,但保費收入體現在具體開展業務的分支機構?!盃I改增”后,總部由于業務較少,其銷項稅額也較小,但總對總的手續費支出對應的進項稅體現在總部,可能會造成總部進項稅無稅可抵的情況,增加資金占用成本。
因此,保險公司將會要求保險代理經紀機構將手續費增值稅專用發票直接開具給分支機構,由分支機構列支手續費支出并進行進項稅抵扣。
三、對承保管理的影響
目前,保險企業聯共保業務的資金結算一般由主承保方統一收取保費資金,然后按照承保份額將保費資金向各從承保方支付相應的保費資金,發票則由聯共保各機構按照份額向被保險人分別開具或由主承保方統一向被保險人開具;在賠付環節,一般是由主承保方統一支付賠款,然后按照風險承保責任向各從承保方收取賠款資金。從上述資金結算方式看,主承保方在聯共保業務中扮演著代收代付資金的角色,且發票開具金額與其保費份額不一定匹配。
“營改增”后稅收上如何確定聯共保業務納稅方式,將會對該類業務模式產生影響。因此,需要與稅務機關加強溝通,爭取稅務機關對目前聯共保及發票開具方式的理解,以及能夠進行進項稅抵扣。另外,總對總承保業務方面,與上述總對總代理經紀業務類似,“營改增”后,保險企業可能需根據增值稅相關規定,調整該類業務模式。
四、對理賠管理的影響
目前,“營改增”政策已明確保險公司購入賠款所用的貨物或服務可憑增值稅專用發票進項稅抵扣。賠款作為保險企業最主要的成本項目,在目前以現金為主要賠付方式的情況下很難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若要盡量獲得增值稅專用發票,則需要改變賠付方式,盡量選擇對保險標的修復或重置的賠付方式,這些改變也受到保險監管要求和被保險人接受程度的影響。
因此,“營改增”會對保險企業理賠管理產生較大影響,若能取得符合規定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則可以進項稅抵扣;若無法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則要考慮是否在保險理算方法和賠款金額方面進行特殊考慮和調整,避免增加保險企業稅收負擔。
五、對再保險業務的影響
營業稅稅制下,營業稅和手續費統一由初保方按照100%業務份額繳納,然后以攤回費用的方式向再保險人收取其份額內應承擔的營業稅和手續費。
但“營改增”后,再保險業務是征稅抑或免稅、免稅情況下如何進行稅務處理、征稅方式下如何確定計稅基礎等均存在較大不確定性,保險企業需根據最終政策規定,相應調整再保險業務模式。
六、對會計核算的影響
增值稅為價外稅,不反映在損益表中,在賬務處理上也與現行營業稅的記賬方法不同,影響企業財務報表的數據結構和財務數據。
由于核算內容的變化,保險企業需增設專門的增值稅核算科目,正確核算增值稅相關數據。另外,會計核算還需根據行業增值稅優惠政策規定,進一步細化會計核算維度,準確核算各項減免稅業務收入、成本相關數據,確保正確計算、申報和繳納增值稅。
七、對預算與考核管理的影響
“營改增”后,保險企業幾乎所有財務指標的內涵將發生變化:增值稅體系下實行“價稅分離”,收入將從營業額變為不含稅銷售額;成本費用和資本性支出在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實現抵扣的情況下,也從總價變為不含稅凈額計量。
保險企業在運營管理、財務核算、分析決策、預算考核、信息披露等方面,要統一將管理語言調整為不含稅凈額,并以此為基礎進行體系性的梳理和調整,做好相關數據的歸集、統計、銜接和比較分析工作。
因此,保險企業在進行財務分析、經營決策時,需重新審視其相關財務指標。相應的,保險企業在開展年度預算與考核工作時,也需要對所有預算考核指標進行重新測算和考量。
八、對采購管理的影響
營業稅制下,保險企業外購資產無法抵扣增值稅,“營改增”后如實行一般計稅方法,符合條件的外購資產可以抵扣進項稅,有利于提升保險公司采購的積極性,并進而影響保險公司的采購行為。相應的,保險企業需加強供應商涉稅信息管理,提高外購資產進項稅抵扣的金額。
另外,一些保險企業實行總部集中采購,即總部統一采購、統一付費、獲取全額發票,并按照分支機構收益情況分攤相關資產、成本或費用。該模式下,進項稅額集中體現在總部,但總部缺乏足夠的銷項稅抵扣進項稅,因此,“營改增”后需對集中采購模式進行調整,盡量按照實際收益的分支機構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由分支機構列支相關資產、成本或費用,并進行進項稅抵扣。
九、對稅負的影響
增值稅稅率為6%,并實行憑票抵扣。賠款和手續費獲得增值稅專用發票難度較大,外購資產、咨詢、評估等可能取得專票的支出項目金額較小,該模式下,保險企業可抵扣進項稅額非常小,“營改增”后保險公司稅負將略有上升。
十、對信息化系統的影響
十、對信息化系統的影響
“營改增”后,保險企業產品定價可能發生一定變化,手續費、被保險人的納稅人類型、所提供發票種類及稅率的不同,也會對進項稅抵扣產生不同影響。這就對承保、渠道、再保、理賠、財務核算、供應商管理等環節的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并促使保險企業對自身業務系統、傭金系統、銷售管理系統、理賠系統和財務系統進行改造和完善。
比如,在財務系統中,需要根據增值稅稅制進行一系列升級,包括新設稅金科目,重新設計核算規則以實現對保費、成本費用、增值稅款的準確核算等;需完善供應商信息管理系統,對供應商納稅人類型、應稅貨物(勞務或服務)、稅率、發票種類及納稅證明等相關信息進行自動記錄、保存和管理等,確保采購環節進項稅得以全面、及時、正確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