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營范圍不同:經銀監會批準,金融租賃公司可以經營下列部分或全部本外幣業務: 融資租賃業務;轉讓和受讓融資租賃資產;固定收益類證券投資業務;接受承租人的租賃保證金;吸收非銀行股東3個月(含)以上定期存款;同業拆借;向金融機構借款;境外借款;租賃物變賣及處理業務;經濟咨詢。
融資租賃公司的經營定位應定位:服務于金融、貿易、產業的資產管理機構。是服務貿易中更多技術服務含量的服務。雖然也涉及資金,主線是為出資人服務,而不是把自有資金全部占壓、套牢在項目中的風險投資業務。
2、監管部門不同:金融租賃公司由銀監會審批和監管,并規定只有他們審批設立的租賃公司才可冠以“金融”二字。
租賃公司從金融市場拆借(短期)資金不涉及信貸規模問題, 而但涉及公眾存款的資金或信用,因此租賃交易額(為了防止短期資金長用帶來的系統風險)要納入信貸規模嚴格管理。從而把租賃公司作為放款部門監管。
3、財稅政策不同:金融租賃公司屬金融機構,可以享受財政部關于印發《金融企業呆賬準備提取管理辦法》的通知的政策待遇。
而融資租賃公司因為不是金融機構,不能享有上述待遇,“所有問題都自己扛”。要想獲得此待遇,還需單獨去稅務部門求批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