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法律、法規、國務院決定規定禁止的不得經營;法律、法規、國務院決定規定應當許可(審批)的,經審批機關批準后憑許可(審批)文件經營;法律、法規、國務院決定規定無需許可(審批)的,市場主體自主選擇經營。章程、協議、申請書記載的經營范圍:為金融產品創新提供服務;接受金融機構委托從事金融外包服務;大數據金融衍生數據的設計及相關服務;資產管理;科技成長型企業和高新技術成果轉化項目融資策劃;投融資咨詢服務;數據庫管理;代理國家各級計劃項目申報以及項目的咨詢服務、評估論證;版權事務咨詢及代理;云計算;計算機軟硬件、網絡技術、信息技術領域內的技術開發、技術轉讓、技術咨詢、技術服務。(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準后方開展經營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