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國務院關于取消一批行政許可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8〕28號)和國家市場監管總局《關于做好取消企業集團核準登記等4項行政許可等事項銜接工作的通知》(國市監企注〔2018〕139號)文件精神,各級企業登記機關不再受理企業集團設立、變更、注銷登記和備案以及增補證照申請,不再核發、回收《企業集團登記證》。
企業法人可以在設立或變更登記時,申請在名稱中組織形式之前使用“集團”或者“(集團)”字樣,該企業為企業集團的母公司。需要使用企業集團名稱或簡稱的,母公司應當在申請設立登記或者名稱變更登記時一并提出,并在公司章程中予以記載。母公司名稱未使用“集團”或者“(集團)”字樣的,不得申請企業集團名稱。企業登記機關不再登記企業集團成員信息,不再審查企業集團母公司注冊資本、母子公司注冊資本總和及集團成員數量的條件要求。企業集團母公司應當將企業集團名稱及集團成員信息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在通知下發前已經取得《企業集團登記證》的,可以不再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