炒貨店違反新廣告法被罰20萬,如何將損失降到最 低?
馬海英
分類:企業查詢
地區: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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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3-13
南京一家炒貨店里來了兩個客人,他們買了半斤糖炒栗子。隨后他們發現栗子的外包裝牛皮紙袋上面寫著“南京最好的炒貨店鋪”,他們認為這個“最”字違反了新廣告法,要求炒貨店老板賠1000元。老板覺得對方在敲詐,直接拒絕。拒絕賠付1000元后一周,該老板收到南京市秦淮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發來的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停止發布使用頂級詞匯的廣告,并處罰20萬元。該老板驚慌失措,不知該如何應對,經朋友介紹找到了南京商法通尋求法律援助。
商法通對此有何應對之策:
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選擇了“20-100萬”罰款中的最低線,說明該店雖然違反《廣告法》第九條,但是罰款數額有較大回旋余地。此時應當準備一份行政處罰減免申請書,陳述認識到自身存在的不足,已經做出了改正,態度一定要誠懇。并且在申請書中要說明,自身違法所得很少,廣告費用很低,幾乎沒有造成不良影響。
二、因此商法通建議立即停止使用印有“最好的炒貨店鋪”的包裝袋,主動聯系舉報人協商解決。通過友好協商,對方接受了1000元經濟補償,并且自愿簽署了一份撤銷投訴的承諾書。
三、商法通建議該商販向秦淮區市場監督管理局遞交一份行政處罰減免申請書,并提出申辯的理由:
1、自己的廣告不能定義為“大眾傳播媒介”,所以造成的影響很??;
2、對于第一次違法行為,處罰應當以教育為主要目的,20萬元的罰款對于小商店來說是難以承受的;
3、自己的所作所為和20萬罰款明顯不對等,能夠因此獲得的利益非常少,而且幾乎沒有投入廣告費用,并非刻意宣傳;
4、雙方已經達成諒解,并且支付了經濟補償,該消費者已經撤銷投訴。
一開始秦淮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認可我們的行政處罰減免申請書中的申辯理由,因此同意決定減輕處罰但仍處6萬元罰款,對此我們覺得處罰還是過重,于是決定向南京市市場監管局申請行政復議。經過行政復議,最終決定處2萬元罰款。對此該商販表示可以接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