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企業在中國設立辦事處,公司取名規范問題還想請教!
懸賞:10
騰先生
分類:工商注冊
地區:寧波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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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9-27
《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登記管理條例》已經2010年11月10日國務院第132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第十條 代表機構名稱應當由以下部分依次組成:外國企業國籍、外國企業中文名稱、駐在城市名稱以及“代表處”字樣,并不得含有下列內容和文字:
(一)有損于中國國家安全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
(二)國際組織名稱;
(三)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禁止的。
代表機構應當以登記機關登記的名稱從事業務活動。
目前取名是外國公司的音譯+寧波辦事處,但未包含外國企業的國籍,這個省略掉可以嗎?
- 我再歸納一下,名稱中是否必須得有外國企業國籍,并且條例里還說要有“代表處”字樣,那我申請是“辦事處”就不行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