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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根據《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第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列入經營異常名錄,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提醒其履行公示義務;情節嚴重的,由有關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給予行政處罰;造成他人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ㄒ唬┢髽I未按照本條例規定的期限公示年度報告或者未按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的期限公示有關企業信息的;  ?。ǘ┢髽I公示信息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 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的企業依照本條例規定履行公示義務的,由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移出經營異常名錄;滿3年未依照本條例規定履行公示義務的,由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列入嚴重違法企業名單,并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被列入嚴重違法企業名單的企業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3年內不得擔任其他企業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   企業自被列入嚴重違法企業名單之日起滿5年未再發生第一款規定情形的,由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移出嚴重違法企業名單。 根據《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情節不嚴重的(滿3年未依照本條例規定履行公示義務的,為嚴重),工商部門通知企業限期企業改正后,企業及時改正的,不能進行罰款。 法律依據為《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十二條 國務院部、委員會制定的規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和幅度的范圍內做出具體規定。 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規的,前款規定的國務院部、委員會制定的規章對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可以設定警告或者一定數量罰款的行政處罰。罰款的限額由國務院規定。 目前國務院并未出臺相應企業未公示給與罰款的規范,如果工商行政部門要求,請對方出具具體的法規依據!如果工商行政部門給出之前的適用于未進行工商年檢的處罰辦法,可以拒絕接受,因為根據《國家工商總局關于停止企業年度檢驗工作的通知》,企業年檢工作自2014年3月1日正式停止執行。意味著,企業年檢制度已經取消,與年檢相關的相關規定也就不再具體法律效力了。
          2018-09-23 回答:6 79054人看過 贊同TA的回答:1 不贊同TA的回答: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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