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工商部門有關人士介紹,目前,部分經營者對“吊銷”和“注銷”在認識上存在一定誤區,認為“注銷”要清算,要花錢公告,還要跑有關單位,不如被工商部門把營業執照吊銷了省時省力,少數企業甚至把“吊銷”作為一種“解脫”,因此有些企業在退出市場時采取故意不參加年檢等方法,等著由工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而這種行為往往會導致嚴重的法律后果。首先,吊銷營業執照會給企業及其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責任人帶來一定的限制。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辦法》第31條規定,被吊銷營業執照的企業名稱三年之內不得使用,《公司法》第57條規定,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并對該企業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公司、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三年的,不得擔任公司的董事、監事、經理。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企業法人的法定代表人登記管理規定》也明文規定: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的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并對該企業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三年的,不得擔任其他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其次,被吊銷企業的出資人或有限公司的股東應依法履行組織清算的義務,拒不清算的,要承擔由此而產生的法律后果。另外,被吊銷營業執照的企業,應當將營業執照公章、合同專用章等繳回原登記機關,拒不繳回的,屬違反登記管理法規的行為,可以提請當地公安機關協助收繳。利用應收繳的營業執照從事經營活動的,按無照經營論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另據了解,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正在積極籌建企業信用信息平臺,一些被吊銷營業執照和嚴重違法違規的企業及其負有責任的法定代表人的不良信息將被鎖入警示信息庫,實行分類監管,并逐步推行“黑名單”制度,擴大失信行為的公示范圍,方便投資人、交易對象、消費者進行市場調查,保障交易安全。這些不良信用記錄并不因企業消亡或責任人離職而終結,不良記錄將在相對較長的時間內在責任人個人名下不能消除,使其承擔失信于社會的后果。同時,被吊銷企業法定代表人在其他的相關企業任職的也將列入工商部門清理對象和監控范圍。
2016-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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