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省企業名稱登記說明
● 哪些企業名稱不予申請核準
(一)申請登記注冊的企業名稱與下列情況的企業名稱相同或者近似的,登記主管機關不予核準:企業被撤銷未滿3年的;企業營業執照被吊銷未滿3年的;企業因前兩項所列情況以外的原因辦理注銷登記未滿1年的。
(二)企業名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核準:與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準或者登記注冊的同行業企業名稱字號相同,有投資關系的除外;與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準或者登記注冊符合《企業名稱登記管理實施辦法》第十八條的企業名稱字號相同(不體現行業特征企業名稱字號相同),有投資關系的除外;與其他企業變更名稱未滿1年的原名稱相同;與注銷登記或者被吊銷營業執照未滿3年的企業名稱相同;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
內容主要來源:《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第二十一條,《企業名稱登記管理實施辦法》第三十一條
● 哪些企業及企業集團可以在名稱冠以“遼寧”或者“遼寧省”字樣
一、企業法人(集團)冠“遼寧”行政區劃名稱條件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企業法人(集團),可申請冠“遼寧”行政區劃名稱:
1、從事第一產業、生產制造、高新技術研究和技術服務、經濟鑒證中介服務、物流配送,注冊資本(金)100萬元(含100萬元,下同)以上的。(生產制造企業的企業名稱中應當含有生產、制造、加工字樣。高新技術研究和技術服務企業按企業名稱中含有科技研究、科技開發、科技推廣、科技服務等掌握。經濟鑒證類服務企業是指驗資、審計、評估等能夠依法發表具有證明效力意見的中介機構。物流配送企業的企業名稱中應當含有物流、配送、快遞等字樣。)
2、從事商貿等服務,注冊資本(金)500萬元以上的。其中服務外包的公司制企業不受注冊資本限制。
3、從事建筑、房地產開發業,注冊資本(金)2000萬元以上的。
4、有3個以上子公司,母公司注冊資本在2000萬元以上,母子公司注冊資本總額5000萬元以上的企業集團。
二、合伙企業冠“遼寧”行政區劃名稱條件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合伙企業,可申請冠“遼寧”行政區劃名稱:
1、提供驗資、審計、評估等服務,出資數額100萬元以上。
2、出資數額500萬元以上。
三、個人獨資企業冠“遼寧”行政區劃名稱條件
出資額500萬元以上的個人獨資企業,可申請冠“遼寧”行政區劃名稱。
四、農民專業合作社冠“遼寧”行政區劃名稱條件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社),可申請冠“遼寧”行政區劃名稱:
1、成員出資總額100萬元以上的農民專業合作社。
2、成員跨三個以上省轄市,出資總額100萬元以上的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社。
五、省外企業分支機構冠“遼寧”行政區劃名稱條件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省外企業在遼寧設立分支機構,可申請冠“遼寧”行政區劃名稱:
1、企業名稱不含行政區劃的。
2、名稱冠以“中國”、“中華”、“全國”、“國家”、“國際”等字樣的企業。
3、在名稱中間使用“中國”、“中華”、“全國”、“國家”等字樣的企業。
4、注冊資本(金)500萬元以上的企業法人。
5、提供驗資、審計、評估等服務,出資數額100萬元以上的合伙企業。
● 企業名稱由哪幾部分組成
一、企業名稱一般由四部分組成:
行政區劃+企業字號+行業+組織形式。
法律、行政法規和《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另有規定的除外。
舉例:遼寧省攜創網信息咨詢有限公司
1、行政區劃+企業字號+行業+組織形式
示例:遼寧/省+攜創網+信息咨詢+有限公司
2、企業字號+行業+行政區劃+組織形式
示例:攜創網信息咨詢(遼寧/省)有限公司
3、行政區劃+企業字號+組織形式
示例:遼寧/省攜創網有限公司
4、企業字號+組織形式
示例:攜創網股份有限公司
二、企業名稱應當冠以企業所在地?。òㄗ灾螀^、直轄市)或者市(包括州)或者縣(包括市轄區)行政區劃名稱。
內容主要來源:《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第七條。
● 企業名稱不得含有的內容和文字
一、 不得含有下列內容和文字:
1.有損于國家、社會公共利益的;
2.可能對公眾造成欺騙或者誤解的;
3.外國國家(地區)名稱、國際組織名稱;
4.政黨名稱、黨政軍機關名稱、群眾組織名稱、社會團體名稱及部隊番號;
5.漢語拼音字母(外文名稱中使用的除外)、數字;
6.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的。
二、企業名稱應當使用符合國家規范的漢字,不得使用外國文字、漢語拼音、阿拉伯數字,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三、在名稱中間使用“國際”字樣的,“國際”不能作字號或經營特點,只能作為經營特點的修飾語,并應符合行業用語的習慣,如國際貿易、國際貨運代理等。
內容主要來源:《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第九條、《企業名稱登記管理實施辦法》第八、十條
● 哪些企業可以不冠以企業所在地行政區劃名稱
經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準,下列企業的企業名稱可以不冠以企業所在地行政區劃名稱:
(一)全國性公司;
(二)國務院或其授權的機關批準的大型進出口企業;
(三)國務院或其授權的機關批準的大型企業集團;
(四)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規定的其他企業;
(五)歷史悠久、字號馳名的企業;
(六)外商投資企業;
(七)注冊資本(或注冊資金)不少于5000萬元人民幣的。
內容主要來源:《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第七、十三條、《企業名稱登記管理實施辦法》第十三條
● 哪些企業可以在名稱中使用“中國”、“中華”、“全國”、“國家”或 “國際”字樣
企業在名稱中間使用“中國”、“中華”、“全國”、“國家”或 “國際”字樣,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 “中國”、“中華”、“全國”、“國家”、“國際”等字樣作為行業的限定語的企業;
(二)使用外國(地區)出資企業字號的外商獨資企業、外方控股的外商投資企業,可以在名稱中間使用“(中國)”字樣。
內容主要來源:《企業名稱登記管理實施辦法》第十條
● 國家工商總局受理范圍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企業名稱實行分級登記管理。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主管全國企業名稱登記管理工作,并負責核準下列企業名稱:
(一)冠以“中國”、“中華”、“全國”、“國家”、“國際”等字樣的;
(二)在名稱中間使用“中國”、“中華”、“全國”、“國家”等字樣的;
(三)不含行政區劃的。
內容主要來源:《企業名稱登記管理實施辦法》第五條
● 地方各級工商機關受理的范圍
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國家工商總局核準以外的企業名稱:
(一)冠以同級行政區劃的;
(二)含有同級行政區劃,使用控股企業名稱中的字號的企業。
內容主要來源:《企業名稱登記管理實施辦法》第五條